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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部门决算

时间: 2022-07-05  作者:   新闻来源:   【字号: | |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20161030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2016年度部门决算公开目录 

    

  第一部分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概况 

  一、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部门职责 

  二、部门决算单位构成 

  第二部分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部门决算表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二、收入决算表 

  三、支出决算表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表 

  五、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六、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基本支出决算表 

  七、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表 

  八、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财政拨款支出决算表 

  九、“三公”经费及相关信息统计表 

  十、政府采购情况表 

  第三部分 安次区人民检察院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五、“三公”经费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六、机关运行经费的支出情况的说明 

  七、绩效预算信息 

  八、政府采购情况的说明 

  九、国有资产信息 

  十、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四部分  名词解释 

    

    

  

 

2016年度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 

  决算信息公开情况 

    

  

    按照《预算法》、《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实施细则>的通知》(冀财预2016129号)等规定,现将2016年部门决算公开如下: 

  

    一、部门职责及机构设置情况 

  部门职责: 

  (一)依法对安次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和廊坊市人民检察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安次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服从中共安次区委和上级人民检察院的领导。 

  (二)依法向安次区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三)根据上级精神,结合本区实际,确定检察工作方针,部署检察工作任务,制定检察工作规划。 

  (四)依法对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等侵犯公民人身权利与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犯罪案件进行侦查。 

  ()对刑事案件依法进行审查,批准或决定逮捕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 

  (六)对刑事诉讼、民事审判和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七)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的活动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八)对地方人民法院确有错误的判决或裁定,依法提起(请)抗诉。 

  (九)受理单位和个人的举报、控告、申诉、以及犯罪嫌疑人的自首。 

  (十)负责检察技术和物证检验、鉴定、审核工作。 

  (十一)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犯罪预防工作进行研究并提出预防对策;负责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宣传;参与全区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十二)负责检察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依法管理检察官及其他检察人员。 

  (十三)向安次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请本院检察员、检察委员会委员、副检察长的任免。 

  (十四)规划和管理好本机关的财务装备工作。 

  (十五)办理上级检察机关和区委、区人大及其常委会交办的事项及应有本院承办的其他工作。 

  机构设置: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检察院部门决算为区本级决算,没有下属单位。  

        

  二、部门决算报表(见附表) 

   

  

   

   

   

   

   

   

   

   

   

  三、2016年度部门决算情况说明 

  (一)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6年度上年结转和结余94万元,2016年决算收入907.27万元,2016年决算支出945.47元,年末结转和结余55.80万元 

  (二)收入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决算收入907.27万元,较2015年度决算844.87元增加了62.40万元,主要为2016年度财政调整人员经费收入以及财政安排的项目资金。 

  (三)支出决算情况说明 

  2016年度决算支出945.47万元,其中基本支出683.33万元,项目支出262.14万元,较2015年度决算854.08万元增加了91.39万元,主要为2016年度检察业务项目资金增加。 

  (四)财政拨款收入支出决算总体情况说明 

  2016年度决算收入907.27万元,全部为财政拨款收入,其中公共安全支出拨款收入883.69万元、教育支出拨款收入5万元,医疗卫生与计划生育支出拨款收入21.03万元、住房保障支出拨款收入35.74万元。 

  2016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按用途划分,其中基本支出683.33万元, 占总支出的72.27%;项目支出262.14万元,占总支出的27.73%。主要支出项目有:政法转移支付资金支出、各项检察业务项目等支出  

  (五)“三公”经费情况及增减变化原因 

  2016年度部门“三公”经费支出53.50万元,比预算增加44.81万元,比2015年度决算减少12.03万元。 

  其中:无因公出国(境)费 ;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   53.37万元(无公务用车购置,公车运行维护费53.37万元,年末公务用车保有量8辆),比预算增加45.37万元,增加的原因是项目支出中中央转移支付资金检察业务费列支车辆运行维护费提取决算数据列入三公经费--车辆运行维护费中。比2015年度决算减少11.51万元,原因是加强车辆管理、控制车辆使用;公务接待费0.12万元(2016年度国内公务接待4批次,合计接待40人次),比预算减少0.57万元,比2015年度决算减少0.53万元,原因是 我院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对接待费用支出的控制。 

  (六)机关运行经费支出情况的说明 

  2016年度部门机关运行经费支出626.55万元,比2015年度增加90.76万元,原因是2016年度检察业务项目资金增加 。 

  (七)绩效预算信息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推进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冀政【201476号)、《河北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办法》(冀财预【201168号)的要求,在本部门单位的监管指导下,各项目单位认真开展了评价工作。通过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找出了项目管理过程中影响有效目标实现的一些缺陷和问题,并总结出了一些项目绩效管理的经验,对于以后相似项目的管理工作起到了一定的借鉴作用。同时,绩效评价工作对于安排以后资金预算,考核项目管理效果也将起到一定作用。  

  (八)政府采购决算情况 

  2016年度部门政府采购支出57.74 万元,其中:政府采购货物支出57.74 万元。 

  (九)国有资产信息 

  截至20161231日,本部门共有车辆8辆,其中,一般公务用车1辆、一般执法执勤用车4辆、特种专业技术用车3辆;单位无价值50万元以上的大型设备。 

  (十)无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四、名词解释 

  (一)财政拨款收入:本年度从本级财政部门取得的财政拨款,包括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和政府性基金预算财政拨款。 

  (二)事业收入:指事业单位开展专业业务活动及辅助活动所取得的收入。 

  (三)其他收入:指除上述“财政拨款收入”、“事业收入”、“经营收入”等以外的收入。 

  (四)用事业基金弥补收支差额:指事业单位在用当年的“财政拨款收入”、“财政拨款结转和结余资金”、“事业收入”、“经营收入”、“其他收入”不足以安排当年支出的情况下,使用以前年度积累的事业基金(事业单位当年收支相抵后按国家规定提取、用于弥补以后年度收支差额的基金)弥补本年度收支缺口的资金。 

  (五)年初结转和结余:指以前年度尚未完成、结转到本年仍按原规定用途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六)结余分配:指事业单位按照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从非财政补助结余中分配的事业基金和职工福利基金等。 

  (七)年末结转和结余:指单位按有关规定结转到下年或以后年度继续使用的资金,或项目已完成等产生的结余资金。 

  (八)基本支出:填列单位为保障机构正常运转、完成日常工作任务而发生的各项支出。 

  (九)项目支出:填列单位为完成特定的行政工作任务或事业发展目标,在基本支出之外发生的各项支出。 

  (十)基本建设支出:填列由本级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略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所发生的一般公共预算财政拨款支出,不包括政府性基金、财政专户管理资金以及各类拼盘自筹资金等。 

  (十一)其他资本性支出:填列由各级非发展与改革部门集中安排的用于购置固定资产、战备性和应急性储备、土地和无形资产,以及购建基础设施、大型修缮和财政支持企业更新改造所发生的支出。 

  (十二)“三公”经费:指部门用财政拨款安排的因公出国(境)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和公务接待费。其中,因公出国(境)费反映单位公务出国(境)的国际旅费、国外城市间交通费、住宿费、伙食费、培训费、公杂费等支出;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费反映单位公务用车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及租用费、燃料费、维修费、过路过桥费、保险费、安全奖励费用等支出;公务接待费反映单位按规定开支的各类公务接待(含外宾接待)支出。 

  (十三)其他交通费用:填列单位除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外的其他交通费用。如飞机、船舶等的燃料费、维修费、过桥过路费、保险费、出租车费用、公务交通补贴等。 

  (十四)公务用车购置:填列单位公务用车车辆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 

  (十五)其他交通工具购置:填列单位除公务用车外的其他各类交通工具(如船舶、飞机)购置支出(含车辆购置税)。 

  (十六) 机关运行经费:指为保障行政单位(包括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运行用于购买货物和服务的各项资金,包括办公及印刷费、邮电费、差旅费、会议费、福利费、日常维修费、专用材料以及一般设备购置费、办公用房水电费、办公用房取暖费、办公用房物业管理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以及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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